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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江西公布12起典型案例

转载 方璜2023/04/01 08:30: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大江网 作者: 12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江西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联动维权机制  共筑妇女儿童保护网

  ——杨某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西抚州的黄某与贵州黔南的杨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黄小甲(女儿)、黄小乙(儿子),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儿子均由黄某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跟随黄某共同生活,黄某对女儿黄小甲十分严厉,时常殴打女儿,杨某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诉请变更女儿黄小甲的抚养权归杨某。

  审理情况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小甲已年满14周岁,自愿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且杨某有抚养能力,故判决由杨某抚养黄小甲。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为保障黄小甲在贵州的生活、学习,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妇联关心杨某困难情况,到黄小甲就读学校走访,向学校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帮助沟通转学事宜。在黄小甲跟随母亲前往贵州生活后,该院与妇联联合回访黄小甲生活情况,并致函黄小甲新就读的学校,询问黄小甲的学习生活状况,学校积极回函并表示将与法院、妇联一起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妇联、公安、学校、社区、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形成解纷合力,延伸司法服务,实现判决结果与权益保护的“无缝对接”,联动构建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保护网。本案中,二审法院联动妇联、学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协调,帮助母女二人开启新生活。抚州法院以根本性化解纠纷作为家事审判的目标追求,打造了以文化认同为价值基础,注重审判环境营造、心理情绪疏导、司法服务延伸的“玉茗花开,和睦万家”家事审判新模式,联合相关单位开设“父母课堂”,引入心理疏导,进行家事调查,联动家事回访,共筑“司法、家庭、社会”协同共育的保护防线。

  案例二

  惩戒与教育保护与修复 “双结合”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成效

  ——王某诉刘某离婚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刘某共育有两儿一女三个小孩,最大的11岁,最小的不到5岁。2022年7月底,王某以刘某对其长期家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情况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的家暴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向其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刘某对自己的行为当庭认错,表达悔意,并希望王某再给自己一次改过机会。了解到王某愿意给刘某一次机会,但担心再次被家暴,该院遂根据王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等。在人身安全获得保障以及刘某确有悔改诚意的情形下,王某撤回了起诉。结案后,法官进行了跟踪回访,及时掌握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法治教育、谈心谈话等方式,促进夫妻双方感情的修复。经多次回访,目前夫妻二人感情稳定,家庭和谐,刘某未再有家暴行为。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等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惩戒家暴和保护家庭内部弱势群体的作用,法官在适用时,还应重视对施暴方的教育、对受害方的心理疏导、对家庭关系的修复,通过惩戒与教育、保护与修复的“双结合”方式,挽救婚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显成效。本案中,法官精准识别双方属于“危机婚姻”,有教育意义和修复价值。通过当庭训诫及释法析理,做到既惩戒又教育,通过适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持续跟踪回访,做到既保护又修复,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诊断、治愈、修复的职能作用,彰显了法院能动司法的职责担当。

  案例三

  家庭教育令督促“问题”家长依法带娃

  ——未成年被告人何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何某(男,17岁)出生于普通家庭,自幼厌学贪玩,父母文化水平不高,平日忙于生计,对其关心甚少,致其长期处于放养状态。何某初三辍学,长期与同龄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逐渐产生了打架、斗殴、文身等不良行为。2022年5月,何某因持刀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审理情况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何某父母缺乏家庭教育意识,对何某学习、生活关注不足,疏于教育引导,未能对何某早期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纠偏,遂决定对何某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并按要求前往该院“爱心家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何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遂立即启动“红色书单”帮教模式,为其量身定制红色书目,赠送相关书籍,并限期提交阅读心得。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中怠于行使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人进行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文书。为保证教育令落地生效,各级法院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或自行打造,或联合民政、高校等单位共同打造家庭教育基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该院创新“法院+妇联”模式,共建“爱心家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并以此为依托对失职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法治教育,助其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此外,该院利用省内丰厚“红色”资源,打造以红色教育为引领,以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心理教育为特色的“四教融合”书目体系,收录《觉醒年代》《图说民法典》等60余本相关书籍,针对罪错未成年人推出“红色书单”帮教模式,通过强制阅读有益书籍、撰写阅读心得等,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拾人生价值和尊严自信。本案在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精准发“令”的同时,创新性引入红色教育,打出“内外兼修”组合拳,为进一步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扶帮教工作提供了新模式。

  案例四

  离婚纠纷当事人  应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起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宋某(女)与董某登记结婚。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宋某遂向法院诉请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存在较大争议,遂决定向宋某与董某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指导下,双方如实全面填写了包含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财产信息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最终双方调解离婚并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该院在新法实施后发出全省法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在所有离婚案件中推广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督促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效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困境,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助力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双方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五

  离婚证明书 保护当事人隐私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任某与王某(女)经人介绍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提出诉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审理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动向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电子离婚证明书,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在当日送达了纸质离婚证明书。

  典型意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出台了《关于规范离婚案件出具离婚证明书的通知》,制作了全省统一制式的电子及纸质离婚证明书,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以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因户口迁移、财产处置等个人事项办理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时,因离婚裁判文书涉及个人隐私带来的不便。该案系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统一制式的离婚证明书,证书仅载明涉案相关的必要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问题,并且加盖法院公章,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意识和司法审判的人文关怀。

  案例六

  家事调查 彰显法治的力量与温情

  ——乐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罗某庆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

  罗某庆(女)与吴某华非婚生育二女一子(11岁、10岁、8岁)后离家出走,在外省与他人结婚,未履行对三名子女的监护义务。后吴某华病逝,家中无其他近亲属,三名子女陷入无人监管困境。村委会为三姐弟安排了临时照料家庭,但唯一监护人罗某庆失职、失责、失联,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乐平市民政局为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办理合法收养手续,遂向法院起诉撤销罗某庆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审理情况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开展了“三步走”的家事调查。第一步,到村委会和福利院实地走访,调查三名被监护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第二步,联合社会调查员走访临时照料家庭所在社区和被监护人就读学校,调查被监护人与临时照料人的相处情况及被监护人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第三步,当面征询被监护人意愿,委托心理专家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通过上述调查,法院了解到罗某庆离家六年从未探望过三名子女,更未尽过监护义务,同时确认被监护人得到“临时家庭”很好的照顾,均愿意继续留下生活。法院遂判决撤销罗某庆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民政局顺利为三姐弟办理了收养手续。

  典型意义

  家事调查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同时收集案件事实和资料等信息的法律程序。法院可以自行开展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家事调查员开展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交流等方式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个人经历、性格、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夫妻关系、工作情况、子女抚养情况、子女心理及学习状况、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为法官判断案情提供客观信息和资料,助力法官明断“家务事”。本案通过大量家事调查工作,准确查明了三姐弟过往成长经历及现在生活状况,明确了为三姐弟提供更好成长环境的努力方向,最终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判决。

  案例七

  运用心理疏导 巧解名誉纠纷

  ——黄某诉项某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项某(女)因与黄某(女)存在家庭情感纠纷,遂利用个人抖音账号制作、发布辱骂、诽谤黄某的视频,视频在项某抖音好友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转发,造成了黄某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2022年11月,法院判决项某通过抖音平台向黄某赔礼道歉,为黄某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审理情况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项某与黄某两家存在一定宗族关系,本案虽是两个小家庭间的矛盾,但牵扯到情感纠纷和网络辱名行为,如处理不当,易激化宗族大家庭间的对立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启动了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减少项某心理创伤,引导项某理性表达观点。在心理干预下,项某主动认识错误,积极进行赔偿并主动道歉。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深刻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利用网络窃取隐私,威胁、毁损他人名誉的网络暴力行为也随之增加,尤其表现为对女性人格权的侵害,给女性造成了精神压力和心灵创伤。不少法院通过法官自学心理知识和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等方式,将心理疏导引入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本案通过心理疏导与家事审判有机结合,将心理干预融入纠纷调解,形成“心理”+“法理”的疏导合力,既帮助受害当事人释放情绪压力,恢复心理健康,又让施害当事人审视自身行为,主动承担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为今后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全新的模式。

  案例八

  司法建议助力解决妇女婚姻难题

  ——陈某错误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4年,陈某(女)与赖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了婚姻登记,领取了结婚证。2021年7月,赖某和陈某向民政局申请更正纠错,撤销该结婚登记,民政局未办理。赖某和陈某向法院诉请撤销该结婚登记。

  审理情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无法得到支持,但经对陈某与赖某登记结婚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为身份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本案应当撤销婚姻登记,遂多次到民政局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并向民政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依法撤销该婚姻登记。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作出了撤销该结婚登记的决定。赖某和陈某申请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案件中,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多元化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由于婚姻登记错误,陈某虽然已经与赖某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小孩,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处于未婚状态,且不能再次与赖某办理结婚登记,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及社会关系。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仅以当事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处理,而是主动作为,联动民政部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解决妇女婚姻难题。

  案例九

  司法救助送温情 救残扶困暖人心

  ——刘某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患有轻微智力残疾,2021年4月至7月在萍乡市某陶瓷公司工作。2021年11月,刘某以该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确认该公司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刘某报酬6235元。该公司未按期支付,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情况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查明,该公司在多家法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名下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被多家法院查封,已经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款项难以执行到位。针对残疾妇女的特殊情况,法院对刘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刘某不仅患有轻微智力残疾,还是低保户、脱贫户,家中2个小孩尚在读书,生活极为困难。法院认为刘某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与妇联及村社区一同对刘某开展普法工作,引导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时将案件情况向司法救助委员会汇报。经审查,刘某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司法救助委员会向刘某发放司法救助金6235元。目前,该款项已向刘某发放。

  典型意义

  残疾妇女属于社会困难群体,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更多,因此更需要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关爱。芦溪法院依托与村级自治组织搭建的"法官在身边"工作机制,强化与乡、镇、村(社区)的纠纷预防化解常态化联络,优化整合基层调解力量,采取“线上信息共享+线下联动走访”相结合的多部门联动方式,开展普法、调查、解纷工作,着力解决涉残当事人及近亲属维权意识淡薄、举证能力较弱、纠纷化解难度大等问题。该院还提供上门诉讼服务、柔性办公场所、允许残疾妇女近亲属全程参与纠纷化解、对生活困难的残疾妇女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多措并举保障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返还高价彩礼 以法之力助推移风易俗新风尚

  ——王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经媒人介绍与李某(女)相识,双方于2022年2月12日举办订婚仪式。男方按农村习俗给付女方“看东家”“五金”“奶水钱”“改口费”“酒水钱”和购房款等共计72.8万元;女方“打发”男方现金2.8万元及价值4900元的金戒指。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女方拿出部分彩礼供日常开支。5月20日,双方因琐事吵架分手。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等款项。

  审理情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案涉婚姻彩礼等款项金额较高、名目较多,承办法官遂决定开展移风易俗工作,向双方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双方建立正确的婚嫁理念,同时对双方开展法治教育,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过错程度等,释明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李某当庭返还了47万元款项和价值6万元的黄金首饰。

  典型意义

  彩礼系传统婚娶“六礼”中的“纳征”,本质属附条件赠与。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支持以给付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还对彩礼返还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2022年7月,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委)印发了《江西省推进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加大对高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治理,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本案中,双方短暂同居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约定的彩礼数额较高,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女方具有经济和情感付出,退婚对女方社会评价也具有一定影响。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成功调处当庭返还,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维护了双方的权益,良好处理了高价彩礼纠纷,以法之力助推移风易俗新风尚。

  案例十一

  夫妻间未尽扶助义务 一方应当支付扶养费

  ——张某与罗某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罗某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张某婚前患有疾病,在生育二胎后病情加重,罗某将张某送回娘家后,对张某的生活起居及治疗就医等漠不关心,也未主动承担相关费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履行对其扶养义务。

  审理情况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罹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罗某作为丈夫应当妥善照顾妻子,共渡难关。据此,依法判决罗某给付张某已花费的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用等。宣判后,法院联合当地调解组织支月英工作室,多次上门开展家庭教育,罗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将张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并安排就医。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一方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主动尽责、积极作为,而不能推脱逃避。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诉请,彰显了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定强制性,同时又积极对罗某进行教育引导,宣扬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家庭美德,让家庭顺利重回正轨,解决了患病妻子的后顾之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十二

  同居期间生育孩子 男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教育责任

  ——温某与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温某(女)、徐某经人介绍相恋并发展成同居关系,后温某怀孕,于2021年3月26日生下女儿徐某囡。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2年5月分手。此后温某带女儿搬回娘家生活至今。因双方就女儿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温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囡系女孩,且尚不满两周岁,自出生以来一直与母亲温某共同生活,考虑孩子的现状、权益以及未来成长等因素,并综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判决由温某直接抚养小孩,徐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徐某作为徐某囡的父亲,与温某结束同居关系后,仍应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为更好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该院对温某、徐某进行了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指导温某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方案》,指导徐某合理行使探望权,同时建议温某与徐某定期登陆该院“心岸家庭学校”网站,积极学习亲子教育相关课程,提高教育能力与技巧。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有所区别。实践中,一些父母怠于履行对非婚生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义务。为此,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心岸家庭学校”线上平台开通特定人群训练营板块,设立新手父母训练营、离异家庭孩子训练营等,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引导家长注重家庭教育,促进良好家庭家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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