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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首份发出,就在邻县...

转载 徐璐2023/01/06 08:48:5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奉新远航信息网 14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3年1月3日,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悉,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宜春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日,靖安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离婚纠纷。该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务工期间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长期外出务工,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靖安县人民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将对今后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此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新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大大减少社会矛盾,进一步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

来源:宜春日报

原题:瞒报将少分财产!宜春首份申报令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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